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德朗能(張家港)動力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8256****309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0582民初5071號 |
案號 | (2021)蘇0582執(zhí)52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德朗能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張家港)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連帶支付原告北京雙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票據(jù)10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公布的貸款報價利率LPR計算);二、被告上海德朗能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張家港)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連帶支付原告北京雙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已支出的訴訟費1393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22元由原告北京雙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9元,由被告上海德朗能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張家港)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負擔6963元。上述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納的,本院將移送執(zhí)行部門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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