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巴中置信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190005****919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川0117民初8444號 |
案號 | (2021)川0117執(zhí)40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巴中置信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梁采薇償還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從2021年5月2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梁采薇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減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費381元、保全費370元,共計751元,由被告巴中置信投資有限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本案判決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