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永大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621103-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35號 |
案號 | (2018)蘇0826執(zhí)21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漣水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祖乾股權轉讓款3910.11萬元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以7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0日,以5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以115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3日,以105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7日,以155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154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以209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264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7月1日至本判決確定之日以3910.11萬元為基數(shù),均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江蘇盛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俞天波對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石祖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374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石祖乾負擔61582元,由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江蘇盛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俞天波負擔2417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八份,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分理處;賬號: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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