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意邦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866****325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滬0118民初22027號 |
案號 | (2022)滬0118執(zhí)13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意邦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麗華、陳麗娟自2021年第一季度起至2021年第四季度止的保底經(jīng)營收益56,762元;二、被告上海意邦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麗華、陳麗娟逾期付款違約金(2021年第一季度違約金以14,190.50元的日萬分之五自2021年1月29日起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21年第二季度違約金以14,190.50元的日萬分之五自2021年4月29日起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21年第三季度違約金以14,190.50元的日萬分之五自2021年7月29日起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21年第四季度違約金以14,190.50元的日萬分之五自2021年10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19元,減半收取計609.50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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