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市監(jiān)處字〔2020〕24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銷售劣藥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钡囊?guī)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藥品為劣藥。當事人銷售上述批次藥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guī)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事實,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安全隱患,應予以禁止,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一、當事人在經營該批次藥品的過程中能夠按照規(guī)定進行進貨、驗收、倉儲和銷售;二、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馬上采取措施,發(fā)出停止銷售指令,及時召回不合格藥品;三、該藥品為粉針劑,當事人在驗收時無法發(fā)現可見異物。鑒于上述情況,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對經檢驗不符合規(guī)定的藥品,標示生產企業(yè)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yè)的排查整改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有證據證明質量問題是由生產環(huán)節(jié)導致的,應當通知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被抽樣單位具有管轄權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通報情況,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對經營、使用環(huán)節(jié)的處罰?!钡囊?guī)定,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沒收未銷售的劣藥(已扣押的1441瓶注射用奧扎格雷鈉)和購銷差價人民幣1749.67,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03 |
決定機關 | - |
法定代表人 | 周旭東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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