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桐市管罰處字〔2018〕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他廣告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調查后立刻主動修改商品廣告詞,消除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guī)定,且當事人實際成交量僅為1單,決定從輕處罰:處以罰款10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2-06 |
決定機關 | 桐廬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申屠永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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