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7050058****297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05民初562號 |
案號 | (2021)魯05執(zhí)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罰息及復利的計算方法為:以本金3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4.35%計算利息;以本金3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罰息;以未付利息、罰息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復利。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979.63元,從上述應付利息中扣除);二、被告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東營市璽宇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劉福堂、張會娥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東營市璽宇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劉福堂、張會娥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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