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50058****297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魯0503民初2026號 |
案號 | (2020)魯0503執(zhí)2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借款本金600萬元及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1099862.21元,共計7099862.21元。二、被告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計算方式:以6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8計算)、復利(計算方式: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10.8計算);三、原告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項債權對被告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廠區(qū)的儲油罐及配套(5000立方米)9個、儲油罐及配套1000立方米)7個依法處置并保障申請執(zhí)行人就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原告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項債權對山東金達福進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東營港海港路南、港西三路西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號:魯(2016)東營市不動產權第0003287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被告山東軍勝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張保建、張東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499.04元,減半收取計30749.52元,由被告山東萬福達化工有限公司、山東金達福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軍勝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張保建、張東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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