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24****200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706民初408號 |
案號 | (2018)蘇0706執(zhí)18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連云港市麗港稀土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連云港市潤財創(chuàng)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為130萬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律師費1.5萬元。 二、被告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1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61010元(原告已預交),由二被告連帶負擔,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按照上訴請求金額計算)。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440301040009094(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復印件交本院隨卷移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告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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