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新紀元防腐絕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新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67831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豫0108民初3219號 |
案號 | (2017)豫0108執(zhí)2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新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州市惠濟區(qū)中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2850000元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馬家軒、河南新紀元防腐絕熱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案件受理費33704元,減半收取1685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張新朝、馬家軒、河南新紀元防腐絕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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