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飛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國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897068-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115民初12884號 |
案號 | (2017)蘇0115執(zhí)53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江蘇江寧上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1489873.70元,并繼續(xù)支付罰息(含復利,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基準年利率上浮10%后的1.5倍標準計算)。 二、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江蘇江寧上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68635元。 三、被告江蘇飛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江蘇呈飛電子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朱國平、朱麗霞對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丹陽飛達港口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飛達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91212元,公告費560元,合計91772元。由被告方共同承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給付上項款額時應加付此墊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計算,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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