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福田區(qū)米音特通訊行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2440300L6****460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3民初403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4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區(qū)龍勝手機市場米音特通訊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微格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620131508.X號專利權的行為。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區(qū)龍勝手機市場米音特通訊行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微格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微格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區(qū)龍勝手機市場米音特通訊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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