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珠海市金世紀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凌耀淦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40070****838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 2012)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9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恢1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暫無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十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第十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第十二項為:江西省翠林山莊有限公司對深圳市賽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深圳市賽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部分范圍內(nèi)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江西省翠林山莊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深圳市賽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5010元、保全費125520元,由深圳市賽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由深圳市賽臣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機電實業(yè)有限公司、深圳名士酒店有限公司、中機電投資有限公司、珠海市金世紀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南京雄獅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陜西華宇世紀投資有限公司、楊福興承擔連帶責任,江西省翠林山莊有限公司對深圳市賽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支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27750元,由深圳名士酒店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由南京雄獅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750元,由江西省翠林山莊有限公司負擔2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4313元,由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擔119133元,江西省翠林山莊有限公司負擔851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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