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麗地稅稽罰[2017]3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國電浙江甌江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1、2015年,企業(yè)購買糧油用品、洗護用品、生日蛋糕、服裝等物品發(fā)放給本單位員工,金額111073.00元;安排職工療養(yǎng),金額24000.00元;企業(yè)繳付的住房公積金超標準部分,金額36414.00元;支付員工工資薪金2189589.00元;合計金額2361076.00元,少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28909.16元(應(yīng)扣218958.28元,已扣190049.12元)。2、2015年,啟用其他營業(yè)帳簿5本,每本5.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25.00元。處罰決定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應(yīng)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以應(yīng)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4454.58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處不繳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12.50元。罰款合計14467.08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7 |
決定機關(guān) | 麗水市地方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韓大衛(wèi)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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