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運河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30058****736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1311民初4710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恢46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夕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躍武工程款1597740元及逾期利息(以159774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宿遷市忠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張夕朋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江蘇運河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欠付宿遷市忠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劉躍武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擔給付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5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18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9780元,由被告張夕朋、忠誠公司、運河公司承擔(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履行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7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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