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中電金屋頂光伏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3941165-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115民初6732號 |
案號 | (2018)蘇0115執(zhí)71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中電金屋頂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南京卓遠冷氣設備有限公司欠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450000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另500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電電氣江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南京中電金屋頂光伏技術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南京卓遠冷氣設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8850元,由被告中電金屋頂光伏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中電電氣江蘇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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