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路罰簡[2018]03(41)027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8年08月18日,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xiàn)車號為浙FB9915/浙FB770掛的車輛于2018年08月18日05時59分行駛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時涉嫌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經(jīng)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47900千克,根據(jù)《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900千克。經(jīng)核對該車行駛證和駕駛人駕駛證,認定浙FB9915/浙FB770掛為所有,駕駛員為路紅欽。本機關于2018年08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甬公路罰告[2018]03(41)02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18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