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昊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50005****564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滬0114民初10712號 |
案號 | (2019)滬0114執(zhí)58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昊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金友金弘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31,108元; 二、被告河南昊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金友金弘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2,953.2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河南豫新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對被告河南昊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河南豫新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南昊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66元,減半收取計3,883元,案件申請費2,676元,合計訴訟費6,559元,由被告河南昊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新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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