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黎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151533-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二法民四初字第154號 |
案號 | (2018)粵1972執(zhí)恢5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0元,沒有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的借款利息。原告與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前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為人民幣320000元。 二、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間分4期合計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0元(每月1期,每期還款日為當月的10日,每期還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幣320000元,原告與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前述支付借款利息及返還第一期借款本金的順序是先付借款利息后付第一期借款本金。原告與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確認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從2015年4月2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從2015年4月29日起、以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為計息基數(shù)(計息基數(shù)可能根據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的情況而發(fā)生變化)、按月利率2%計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給原告。 三、如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未按前述協(xié)議付款的行為,則原告可一次性就尚未付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全部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申請執(zhí)行,該逾期利息計算方法為從2015年4月29日起、以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為計息基數(shù)(計息基數(shù)可能根據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的情況而發(fā)生變化)、按月利率2%計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的止算時間不限于2016年2月10日,扣除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的逾期利息)。 四、對于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協(xié)議第二、三條項下的債務,被告趙輝、史曉玲在二分之一的范圍內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 五、如本協(xié)議第一條的債務通過被告趙輝、史曉玲的賬戶向原告履行的,則視為被告廣東立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債務。 六、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七、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1768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100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31768元由三被告負擔。原告、三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于2016年2月10日前逕付人民幣31768元給原告。本協(xié)議所列的付款日均包含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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