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國泰華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5****962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03民初1699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24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建行深圳分行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國泰華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償付本金62884126.48萬元及分別以1000萬元、52884126.48萬元為基數(shù)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其中,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52%,從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計收利息,按罰息年利率8.28%,從2016年8月6日至款項付清之日計收罰息,以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期間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年利率8.28%,從2016年8月6日至款項付清之日計收復利;52884126.48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22%,從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計收利息,按罰息年利率7.83%,從2016年8月6日至款項付清之日計收罰息,以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期間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年利率7.83%,從2016年8月6日至款項付清之日計收復利; 二、對被告深圳市國泰華投資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深圳市寶安區(qū)民治街道民治社區(qū)熙元山院9棟B單元101(深房地字第5000553887號)、9棟B單元301(深房地字第5000553886號)房產(chǎn),對被告黃愛珍用于抵押擔保的深圳市福田區(qū)東海國際中心二期B區(qū)A座10H(深房地字第3000759003號)房產(chǎn),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權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黃愛珍、深圳國泰華紡織品有限公司、陳勤豐、國泰華(襄陽)紡織企業(yè)有限公司、湖北國泰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東方綠舟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國泰華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黃愛珍、深圳國泰華紡織品有限公司、陳勤豐、國泰華(襄陽)紡織企業(yè)有限公司、湖北國泰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東方綠舟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國泰華投資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國泰華投資公司、黃愛珍、國泰華紡織品公司、陳勤豐、國泰華襄陽公司、國泰華控股公司、東方綠舟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56450.67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20元(均已由建行深圳分行預交),均由國泰華投資公司、黃愛珍、國泰華紡織品公司、陳勤豐、國泰華襄陽公司、國泰華控股公司、東方綠舟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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