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偉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800780-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55號 |
案號 | (2015)吉中執(zhí)字第000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7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恒威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歸還借款本金580萬元及合同約定利息(2015年6月20日前利息為156615.88元,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9.24%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吳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在8295640元限額內對判決第一項承擔付款責任; 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對拍賣、變賣吉市房他證吉州字第0040380號房屋他項權證登載的財產所得價款,在471萬元限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盛小平、盛珍英對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五、被告盛小平、盛珍英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吉安市恒威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4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7400元。由被告吉安市恒威實業(yè)有限公司、吳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盛小平、盛珍英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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