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桓臺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尹幸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5094261-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303民初5850號 |
案號 | (2017)蘇0303執(zhí)26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桓臺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徐州豐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租金611933元及違約金(以611933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基礎(chǔ)上浮百分之三十,自2016年8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被告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桓臺分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被告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桓臺分公司不能清償?shù)姆秶鷥?nèi),對原告徐州豐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12070元,由被告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桓臺分公司、被告湖南凱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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