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102674****017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10民初141號 |
案號 | (2020)冀10執(zhí)恢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合同編號為25012016280106、25012016280109、25012016280110的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利息、復利129455.95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其他利息、逾期罰息和復利。其中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9日的利息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35%計算;逾期罰息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19 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年利率6.525%計算;復利以2018年4月2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產(chǎn)生的利息(含利息和逾期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525%計算; 二、被告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合同編號為25012016280114的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復利444387.6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其他利息、逾期罰息和復利。其中,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35%計算;逾期罰息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19 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計算;復利以2018年4月2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產(chǎn)生的利息(含利息、逾期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525%計算; 三、被告張立德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霸州市和豐家具有限公司、蔡巖松、張立、劉強、文安縣潔蘭特暖通設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66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張立德、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和豐家具有限公司、蔡巖松、張立、劉強、文安縣潔蘭特暖通設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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