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經開區(qū)國稅簡罰【2017】118 |
違法行為類型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0.02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2-22 |
決定機關 | 拉薩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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