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293MA****X28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冀02民初417號 |
案號 | (2020)冀02執(zhí)528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46474394.10元及利息1186593.04元,并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編號為2018信銀石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2018年)字第017851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其中罰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復利自2019年5月17日起計算至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禹紅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生、孫玉英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天津市禹紅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生、孫玉英,有權向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三、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7200萬元范圍內(nèi)對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第1810517號、第7959987號、第7573692號、第6621784號、東9989338號、第9989344號、第9989393號、第9989406號、第8192788號商標專用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對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17)唐高開不動產(chǎn)權第0000905號不動產(chǎn)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五、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5000萬元本金范圍內(nèi)對被告李德生持有的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萬股股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實現(xiàn)上述質(zhì)權后,李德生有權向唐山德生防水有限公司追償; 六、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100萬元本金范圍內(nèi)對被告孫玉英持有的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100萬股股權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實現(xiàn)上述質(zhì)權后,孫玉英有權向唐山德生防水有限公司追償; 七、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104.9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85104.94元,由被告天津市禹紅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生、孫玉英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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