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公(消)行罰決字〔2017〕026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市誠浩時裝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平湖市新倉鎮(zhèn)新廟工業(yè)區(qū)華南路388號的嘉興市誠浩時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華忠)滅火器過期,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嘉興市誠浩時裝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平湖市建設銀行(賬戶名稱:平湖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銀行帳號: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9月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5 |
決定機關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姚華忠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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