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桂市)市監(jiān)罰字〔2021〕35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人民幣2956.80元;2、沒收當事人銷售的海馬干6條(15.7g)。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17 |
決定機關 | 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春洪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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