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運政罰〔2021〕121399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2日10時20分,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寧波火車站北廣場地下停車場對浙BD2E35小型轎車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曲慧明,車輛所有人是曲海濤。2021年10月2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現(xiàn)場照片、手機截屏信息照片、現(xiàn)場筆錄、對曲慧明的詢問筆錄、曲慧明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視聽資料、協(xié)查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浙BD2E35車輛情況的說明復印件等相關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26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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