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任堅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184440-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104民初3299號 |
案號 | (2018)蘇0104執(zhí)11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98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息(截至2017年12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2403877.51元,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付)。 二、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師代理費600000元。 三、被告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的債務在30000000元的限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丹陽興聯熱電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的債務在20000000元的限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丹陽興聯熱電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任堅躍、張萍、江蘇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任堅躍、張萍、江蘇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3466元,減半收取12173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6733元,由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任堅躍、張萍、江蘇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88823元,被告丹陽興聯熱電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9216元(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丹陽興聯熱電有限公司、任堅躍、張萍、江蘇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已由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預交,被告江蘇超躍化學有限公司、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丹陽興聯熱電有限公司、任堅躍、張萍、江蘇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預交案件受理費剩余的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100245018)。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