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華強藥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933463-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穗仲案字第731號 |
案號 | (2020)粵0111執(zhí)恢5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8 0 0萬元;,(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兩部分計付:第一部分,以1 0 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 0 1 4 年 9月1 2日起計至2 0 1 4 年 9月19日;第二部分,以8 0 0萬元為基數(shù),自2 0 1 4 年 9月2 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兩部分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示準計付):(三).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律師費 8萬元、財產(chǎn)保全費 5 0 0 0 元、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 5萬元;(四)第二、第三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 (二)、 (三)項裁決確定第一被申請人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申請人依據(jù)《借據(jù)》(7 7萬元)要求第一被申請人償還借款7 7萬元的仲裁申請;(六)本案仲裁費 8 3 6 6 4 元,由 申請人承擔6 7 6 8 元,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請人承擔7 6 8 9 6 元。該仲裁費已由 申請入預繳,本會不予退回,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請人應承擔的部分逕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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