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舒城漢銘保利旅游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趙玉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290645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56號 |
案號 | (2014)六執(zhí)字第001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25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舒城漢銘保利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分別于2014年8月15日、8月31日、9月15日前退還給原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保證金人民幣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 二、被告舒城漢銘保利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告舒城漢銘保利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時間付款,則以未付款項為本金,自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向原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案件受理費95589元,減半收取47794.5,由被告舒城漢銘保利旅游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保全費用5000元,由原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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