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湖)行罰決字[2017]1206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6月1日上午,東湖派出所民警對杭州濱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管理的濱江金色家園小區(qū)進行檢查時發(fā)現,杭州濱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招用的朱國令、王健民、呂海濤、萬振華、丁云航等二十四個保安中有二十一人無保安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濱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罰款一萬元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0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東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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