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荔工商處字[2018]94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商標侵權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名稱:廣州市圖臣貿(mào)易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0941683059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jīng)營場所:廣州市荔灣區(qū)站前路19號A、B棟首層017商鋪法定代表人:楊宏 注冊日期:2014年03月19日 經(jīng)營范圍:批發(fā)業(yè)2018年10月11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投訴線索、依法到當事人位于廣州市荔灣區(qū)站前路19號A、B棟首層017商鋪及廣州鐵路公安局佛山公安處廣州西車站派出所旁廣州西站“專一倉”倉庫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證號:第3603884號、第768790號)專用權的飾物。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同日,經(jīng)區(qū)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jīng)查明:當事人持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0941683059),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站前路19號A、B棟首層017商鋪從事飾物銷售的經(jīng)營活動。期間,當事人購進標有“圖形”和“MICHAELKORS”標識的飾物各一批,擺放在上述經(jīng)營場所對外銷售,并以廣州鐵路公安局佛山公安處廣州西車站派出所旁廣州西站“專一倉”作為倉庫存放貨物。本局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銷售單據(jù),確認當事人于2018年10月4、6、8、9、10日以單價2.5元銷售標有“圖形”標識的耳飾23對,銷售金額共57.5元;以單價3元銷售標有“圖形”標識的項鏈9條,銷售金額共27元;以單價4元銷售標有“圖形”標識的手鐲6只,銷售金額共24元;以單價3.2元銷售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項鏈3條,銷售金額共9.6元;以單價2.8元銷售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耳環(huán)8對,銷售金額共22.4元,以單價3.5元銷售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手鐲3只,銷售金額共10.5元,上述銷售金額共計151元。10月11日案發(fā)當天,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店鋪及倉庫共查獲上述標有“圖形”標識的手鐲2250只、耳飾4521對、項鏈1866條;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手鐲1290只、耳環(huán)72對,鏈200條。本局根據(jù)當事人的銷售單據(jù)、詢問筆錄,確定當事人上述標有“圖形”標識的耳飾實際銷售單價為2.5元;標有“圖形”標識的項鏈實際銷售單價為3元;標有“圖形”標識的手鐲實際銷售單價為4元;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項鏈實際銷售單價為3.2元;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耳環(huán)實際銷售單價為2.8元;標有“MICHAELKORS”標識的手鐲實際銷售單價為3.5元,確定當事人上述未售商品的違法經(jīng)營額為31257.1元,進而確定當事人已售和未售上述商品的違法經(jīng)營額為31408.1元。注冊商標(第3603884號)是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注冊持有的商標,商品國際分類第14類,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鐲(珠寶);耳環(huán);戒指(珠寶)”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注冊商標(第768790號)是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注冊持有的商標,商品國際分類第14類,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飾,手鐲,項鏈”等,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上述商標專用權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經(jīng)注冊商標權利人或授權代理人鑒定,上述涉案飾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以上事實有現(xiàn)場筆錄、詢問筆錄、涉案物品照片、鑒定報告、商標注冊證、銷售單據(jù)等證據(jù)證實并確認。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穗工商荔分聽字(2018)第0201810030000111-00011號《廣州市荔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補充證據(jù),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我局認為,當事人的涉案飾物在明顯位置使用與注冊商標(證號:第3603884號、第768790號)相同的圖形標識和英文字母標識,且涉案商品與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標識飾物易使相關公眾對其來源和產(chǎn)品質量造成誤解,故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上述標識飾物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guī)定,鑒于當事人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的違法經(jīng)營額為31408.1元,且違法情節(jié)一般,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第768790號)專用權的手鐲2250只、耳飾4521對、項鏈1866條;侵犯注冊商標(第3603884號)手鐲1290只、耳環(huán)72對,鏈200條;2、罰款100000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罰款(賬戶:廣州財政代收款,代收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廣州銀行)。逾期不繳納的,依據(jù)《中華人民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20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荔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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