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港能投資(珠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1000035****051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0582民初6368號 |
案號 | (2022)蘇0582執(zhí)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案涉2018年4月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高邑縣LNG儲備站工程LNG裝、卸車撬買賣合同》項下合同部分解除(即取消3套LNG卸車撬、3套裝卸車撬設備,金額6127650元),剩余合同部分(3套LNG卸車撬、3套裝卸車撬設備及1套上位機管理系統(tǒng),金額6297300元)繼續(xù)履行。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另行向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支付設備整備費用300000元、設備補償費用861775元。變更后,合同總金額調(diào)整為7459075元,扣除已支付的2484990元,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還需支付原告剩余設備款4974085元;二、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前支付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12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5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12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224085元;三、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應向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為13%、價稅合計總額7484990元),由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按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實際付款情況分批開具,具體如下: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前開具價稅合計金額248499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余發(fā)票由原告在被告每次付款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按當次實際付款金額開具;四、對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部分,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按下列約定分批提貨,具體為:本協(xié)議簽訂后一個月內(nèi)可提貨不超過3臺LNG卸車撬或裝卸車撬設備,2022年1月1日后可再提貨1臺LNG卸車撬或裝卸車撬設備,2022年4月1日后可再提貨1臺LNG卸車撬或裝卸車撬設備,2022年7月1日后可提貨全部設備。設備款付清后,全部設備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排提貨;五、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六、本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港能投資(珠海)有限公司就案涉合同交易再無任何爭議,互不主張任何權(quán)利;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683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1830.5元,由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承擔25915.5元,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港能投資(珠海)有限公司承擔25915元。該款原告已預交法院,兩被告負擔部分由兩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八、被告港能投資(珠海)有限公司對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九、如被告河北港眾天然氣有限公司、港能投資(珠海)有限公司未按約支付本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的任一期款項,原告江蘇長隆石化裝備有限公司有權(quán)暫停交貨,并就設備款4974085元、損失2000000元、案件受理費46830.5元、保全費5000元、違約金(以全部未付款項為基數(shù),自違約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1.75計算),扣除本協(xié)議簽訂后兩被告已實際支付的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diào)解協(xié)議經(jīng)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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