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消)行罰決字〔2019〕002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迅輝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現(xiàn)查明對位于寧波東錢湖創(chuàng)新工業(yè)園區(qū)梅金路1號的寧波迅輝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室內消火栓內沒有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寧波迅輝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個人)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工商銀行寧波東錢湖支行(帳號:3901150211200531645)。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消防救援支隊東錢湖區(qū)大隊 2019年7月2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25 |
決定機關 | 東錢湖旅游度假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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