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余公(消)行罰決字〔2016〕180004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星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浙江星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浙江星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農(nóng)業(yè)銀行余杭支行(帳號: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余杭區(qū)大隊 2016年12月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0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余杭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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