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隆國土資罰字〔2016〕08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占地類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責(zé)令改正,并處以6286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17 |
決定機關(guān) | 保山市國土資源局隆陽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趙方平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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