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焦作市鴻鵬碳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紅喜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16242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802民初460號 |
案號 | (2017)豫0802執(zhí)17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解放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鉑海物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焦作解放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業(yè)路支行借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11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98‰計算;2016年11月2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算); 二、被告焦作市鴻鵬碳素有限公司、陳麗東、王海鴻、呂峰、王海鵬、申紅喜、王海龍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焦作解放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業(yè)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885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焦作市鉑海物資有限公司、焦作市鴻鵬碳素有限公司、陳麗東、王海鴻、呂峰、王海鵬、申紅喜、王海龍承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再退還,待執(zhí)行時一并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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