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瑞運罰決字[2020]第330381512010005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恒勝科技有限公司 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0年03月27日15時35分,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瑞安動車站巡查時,發(fā)現(xiàn)浙C.9VE27轎車有違法嫌疑。經查,當天15時30分余樂訓駕駛浙C.9VE27轎車通過恒好用車軟件接到1單由瑞安動車站開往瑞安市志華路43-2號的訂單,于當日15時35分途經瑞安動車站四號出口處因現(xiàn)場無法提供網約車道路運輸證被執(zhí)法人員查獲。據杭州恒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陳述,余樂訓從2018年10月29日開始在恒好用車平臺注冊,期間恒好用車平臺共給余樂訓派過21單,注冊時恒好用車平臺并未核實余樂訓的車輛是否辦理過網約車經營手續(xù),實際該車未辦理相關手續(xù)。杭州恒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3 |
決定機關 | 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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