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運罰決字[2019]第330300411910158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恒勝科技有限公司 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9年12月08日21時43分許,杭州恒勝科技有限公司的駕駛員洪成獅駕駛浙C.25X62小型轎車通過“恒好用車”平臺接單承運一名乘客從機場前往濱海三路中港小微園,平臺顯示車費30元,駕駛員洪成獅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浙C.25X62小型轎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03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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