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市城建路橋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11****253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104民初13593號 |
案號 | (2021)遼0104執(zhí)15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市城建路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沈陽市大東區(qū)智精英紙箱廠設備損失及物品材料損失費共計38萬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763元,由被告沈陽市城建路橋材料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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