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公(消)行罰決字〔2017〕000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新昌縣櫻花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你單位管理的誠茂麗都四季花園小區(qū)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決定給予新昌縣櫻花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農業(yè)銀行新昌支行(帳號:525201040066433,帳戶:新昌縣預算外資金收費專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1月22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22 |
決定機關 | 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俞曉剛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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