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存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39341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淮開民初字第2465號 |
案號 | (2016)蘇0891執(zhí)2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淮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淮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20日前將被告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盱眙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交納的70萬元暫存款提取后直接支付給原告李躍平用以償還借款70萬元;若未能按期支付,則原告李躍平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資產(chǎn)直至全部款項執(zhí)行到位,同時被告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盱眙縣帝景國際項目工程款中另行支付5萬元作為違約金; 二、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20日前從被告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帝景國際項目工程款中支付原告李躍平利息(以50萬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5分從2013年2月7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以20萬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5分從2013年4月9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并承擔律師費10000元; 三、雙方無其他爭議,此次糾紛一次性解決; 四、本案訴訟費10800元,減半收取5400元,保全費4020元,合計9420元,被告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蘇中鴻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負擔(該款已由原告預繳,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前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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