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市國土發(fā)﹝2019﹞第7-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屬未報即用違法用地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及其他設(shè)施。2.對非法占用的7.7畝(5133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畝12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12 |
決定機關(guān) | 西安市國土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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