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地稅稽罰[2016]6000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景加源機械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1、2011年法人股東張水華占用企業(yè)資金54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未歸還,未按“利息、股息、紅得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013年自用房產稅計稅依據17917613.24元,應申報繳納房產稅215011.36元,已申報繳納房產稅211589.00元(其中稽查期間2015年8月21日入庫74875.09元),少申報3422.36元。2013年芝田廠房原值19285432.11元已使用,應計提折舊610705.35元,允許稅前扣除。3、你單位2013年、2014年房產稅74875.09元、66222.29元在稽查期間申報繳納,應處以罰款。4、2014年自用房產房產稅計稅依據17827661.34元,應申報繳納房產稅213931.94元,已申報繳納房產稅209285.00元(其中稽查期間2015年8月21日入庫66222.29元),少申報4646.94元。5、2014年8月8日與華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安合同,合同總金額5000萬元,未繳納印花稅。6、2014年12月申報繳納增值稅1493435.45元,當月應申報繳納城建稅74671.77元,已申報繳納7467.18元,少申報67204.59元,于2015年2月12日申報,申報所屬期間為2015年1月,未按期申報繳納,未加收滯納金。7、2012年管理費用福利費列支張水華個人車輛保險費1104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8、2012年在年終總結、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贈送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禮品禮金98297.6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9、2012年在營業(yè)費用福利費勞保費中列支以前年度費用70030.00元、業(yè)務招待費中列支以前年度費用46308.20元,財務費用無據支付利息41043.36元,應調增未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38858.28元。10、2012年在匯算清繳表中多列銷售費用68539.26元,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1、2013年年終總結、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贈送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禮品禮金18740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中業(yè)務招待費中列支2012年費用45448.00元,應調增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27268.80元。在2013年費用中列支2012年運費等191482.54元,應調增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調減2012年應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02 |
決定機關 | 新昌縣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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