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諸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10-000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0年11月12日07時45分,當事人諸暨市廣義運輸有限公司未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處置核準,擅自使用浙DF7372重型自卸貨車從蕭山東萬科房產建設工地里運輸建筑垃圾(渣土)至諸暨市店口鎮(zhèn)阮市楊梅橋水庫附近處置,處置建筑垃圾(渣土)量約為25立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之規(guī)定?,F(xiàn)依據(j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3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諸暨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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