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90069****870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贛09民終261號 |
案號 | (2021)贛0902執(zhí)21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56278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62788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754元,減半收取計幣4877元,保全費3445.65元,共計8322.65元,由被告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負擔8222.65元,由原告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0元。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證據(jù)的焦點是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的問題。根據(jù)2020年4月15日遠東公司確認的《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客戶對賬單》,2020年3月月初累計欠發(fā)票金額606958元,月末累計欠發(fā)票金額4830元,2020年3月遠東公司已經(jīng)收到602128元發(fā)票,尚有4830元發(fā)票未收到,根據(jù)當事人約定,應從2020年4月1日開始計算賬期,應從2020年6月1日開始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另外4830元的發(fā)票開票日期是2020年4月29日,當事人未提交郵寄和收悉發(fā)票的憑證,本院酌定遠東公司收到發(fā)票時間是2020年5月,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從2020年6月1日開始計算賬期,遠東公司在上訴狀中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起算點是2020年7月31日,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一審判決認定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起算點方式,與雙方當事人確認的對賬單的事實以及當事人的約定不符,依法予以更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902民初4927號民事判決; 二、限上訴人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56278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以貨款557958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貨款483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被上訴人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754元,減半收取計幣4877元,保全費3445.65元,合計8322.6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8372.65元,由上訴人江西遠東電池有限公司承擔8300元,由被上訴人上海固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承擔7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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