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速爾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8****980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37958號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293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1208635218】。一、被告張煊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聚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歸還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李藝對張煊楠上述全部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被告郭慶對張煊楠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四、被告深圳市昌毅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對張煊楠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五、在原告深圳市聚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shù)那闆r下,被告深圳速爾物流有限公司應當對原告深圳市聚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不能清償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六、在原告深圳市聚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shù)那闆r下,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實業(yè)有限公司應當對原告深圳市聚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不能清償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6,6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張煊楠、李藝、郭慶連帶負擔,被告深圳速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被告不能負擔的部分承擔50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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