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吉安賓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民民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49239006-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75號 |
案號 | (2013)吉中法執(zhí)字第000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9-26 |
發(fā)布日期 | 2015-01-11 |
已履行 | 826萬元 |
未履行 | 余款未履行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吉安賓館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調解協(xié)議簽收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尚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的借款本金1113萬元及其相應的利息(截止2013年8月20日的利息為5605621.52元);二、吉安賓館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還款義務,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有權對吉安賓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產(房產證號分別為吉市房權證吉州字第00062034號、吉市房權證吉州字第00101967號;他項權證號為吉市房吉州他字第0010799號),在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抵押擔保的債權的范圍內,享有與吉安賓館有限公司協(xié)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本案其他事項再無爭執(zhí);四、案件受理費122214元,減半收取61107元,由吉安賓館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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