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紹興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永燦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0961136-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浙0109民初5861號 |
案號 | (2017)浙0109執(zhí)64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杭州蕭山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2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紹興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借款本金1800萬元,并支付該款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期間的利息1035843.75元及上述借款本金1800萬元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罰息和借期內(nèi)結(jié)欠的利息1035843.75元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復利; 二、被告紹興縣莊潔無紡材料有限公司、鄭永燦、李妙娟對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紹興縣莊潔無紡材料有限公司、鄭永燦、李妙娟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已承擔責任部分向浙江紹興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915元,由被告浙江紹興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紹興縣莊潔無紡材料有限公司、鄭永燦、李妙娟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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